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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x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49万-瑶海法院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3-08-28  阅读:
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xx
原告:费xx
原告:李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义飞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陆xx
被告:陆xx
被告:蔡xx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B座19-20楼。
负责人:周晖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20元、误工费6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40元、住院营养费8940元、生活护理费33550元、交通费2955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3417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7027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15829元,考虑到剩余82733元交强险需全赔、陆x垫付39000元以及费维胜负20%责任等因素,以上共计49024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陆x驾驶皖AN0xxx号轿车撞倒骑自行车的费xx,致费xx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费xx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严重,花费17万元医疗费均无法治愈,2010年6月4日出院转移至新站区久久夕阳红瑶东老年公寓照料生活起居至2011年1月21日。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x对负主要责任,费xx负次要责任。蔡xx系皖AN0xxx号轿车所有人,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2011年1月21日费xx因病情恶化死亡(因诉赔偿没有结束,为防止被告扯皮,尸体仍保留在停尸房等待处理)。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49万多元。被告陆xx和保险公司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对判决不服,2011年9月份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 www.02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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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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