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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交通事故前期索赔49238元-包河法院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3-08-28  阅读:
办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师苏义飞,如有咨询,请致电15855187095。

原告:夏x,女,汉族,19xx年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xx南路xx室。
被告一:帅x,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驾驶员,住江苏省江都市浦头镇xx号。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住址:江都市仙女镇新都路60号。
负责人:原廷会 电话:025-84787806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医疗费41404元、误工费21452元、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5190元、交通费166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42元,扣除被告先行支付23800元,合计49238元(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变更诉请);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12日,帅x驾驶苏K7H706轿车在东流路与马鞍路交叉口处附近违规快速倒车撞到行人夏英,致夏x严重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帅x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苏K7H706轿车轿车实际车主是帅军,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不计免赔。
现原告因抢救治疗及时,病情基本稳定,但交通事故留下严重后遗症,影响原告日常生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并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和护理期鉴定,请求贵院依法及时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夏x
2012年9 月 20日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合肥市xxx路x室。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2011年5月12日因车祸造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具体伤情见病例和出院小结)。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帅军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因车祸造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2年 9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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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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