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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儿童骑乘共享单车死亡向商家索赔案例
来源:wwww.026110.com  日期:2017-09-16  阅读:

       网友:这起事件中OFO不应该承担责任,适当承担一些人道主义补偿是可以的,首先法律并没对共享单车的机械锁做规定,其次小孩子破解共享单车,在马路上逆行,因为未成年,父母的责任是最大的。

       2017年3月26日,该案受害人(11岁)与其他3名未成年人骑乘配备机械锁的ofo共享单车,行至上海市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肇事大客车碾压,受害人当场受重伤,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月19日,受害人父母将ofo共享单车运营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客车所属单位“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主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外,还申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召回市面上所有配备机械密码锁具的ofo共享单车,并更换为高安全性锁具。

       原告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ofo:质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开锁

       据媒体报道,在当天的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于诉讼请求,ofo小黄车公司不同意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ofo小黄车公司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且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ofo小黄车公司称该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没有确认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满12周岁违法骑行自行车上路,并逆向行驶,并没有认定ofo小黄车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责任。

      “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ofo小黄车公司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并且质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对ofo小黄车进行开锁并骑行。

       对于原告出具的一份公安机关对同行小伙伴刘某的笔录,显示刘某曾表述称,他们骑行ofo小黄车系自行打开了机械锁,没有进行手机扫码,也没有获取到相关密码。ofo小黄车公司认为该证据在内容上没有明确提到受害人高童的开锁过程。

        ofo机械锁专项调查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 2017年3月30日,北京等地的共享单车志愿者发起ofo机械锁漏洞问题专项调查,结果表明车辆未锁(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的比例普遍较高。其中,上海地区所调查的240辆ofo车辆中有55辆未锁,占比达22.9%。

       而原告代理律师出具的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报道统计结果显示: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经媒体公开发表的23例未成年人骑乘共享单车引发安全事故的报道中,因车锁未锁及儿童自己解锁而导致的事故有9例,占39.13%;开锁原因不详的有10例,占43.48%;涉及ofo品牌的19例,占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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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知名律师  
丁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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